南京立法保障国家公祭活动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2018-08-29 09:16 来源: 南京日报

    8月28日,在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南京作为国家公祭仪式的举办地,通过立法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对唤起民族记忆,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市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他向记者介绍了《条例(草案)》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及制度设计等情况。

    国家公祭场所应庄严肃穆,多项行为被禁止

    近几年,国内已经多次出现“精日”事件,不断挑衅民族底线,引发国民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龙翔牵头,联合江苏代表团的多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姚正陆说,市人大常委会由此将这部法规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公祭活动保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五条。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场所,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条例(草案)》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并规定,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悼念活动须遵守礼仪规范,限制公共娱乐活动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仪式感是民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验。《条例(草案)》规定,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或者举行悼念活动,应当真诚缅怀逝者,保持言行庄重、安静肃穆;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得体,不得身着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与引导,不得扰乱国家公祭设施及周边公共秩序。

    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历史的沉重感告诫和提醒人们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和悼念活动。《条例(草案)》规定,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以及开展其他与国家公祭场所不相适应的公共娱乐活动;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对公共娱乐活动进行限制。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草案)》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京大屠杀史实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努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

    “‘精日’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所以有必要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姚正陆说。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违反以上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这段苦难历史的见证人。《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姚正陆认为,这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市人民深厚的人文关怀,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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